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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2020年度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监察开展情况
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开展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开展煤矿安全检查3191矿次,实现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全覆盖,下达执法文书27851份,查处一般隐患44240条、重大隐患277条,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9602台(套)、局部停止作业1958处、停产整顿煤矿170处,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191处,实施联合惩戒6矿次,公开曝光111矿次,行政罚款38656.8万元,推动“一通三防”事故继续下降,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瓦斯事故1起、死亡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0起、20人;未发生煤尘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起、21人;未发生火灾事故(与去年同期持平)。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为“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提供组织保障。一是及时部署。25个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时按照 煤矿安监局要求对专项监察进行部署,其中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局与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部署。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西、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兵团等省局成立了领导小组。三是细化方案。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陕西煤矿安监局按“一矿一组”原则,将276处煤矿分解到45个检查组。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应急厅等省级部门负责检查灾害严重的高瓦斯、突出矿井。黑龙江煤矿安监局负责对龙煤集团的高瓦斯、突出矿井进行检查。
(二)多措并举,扎实推动专项监察深入开展。一是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贵州、陕西等省局制定了自查自改报告模板,指导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福建煤矿安监局要求各矿每月开展1次自查自改并报监管监察部门。二是加强风险研判,突出监察重点。河南煤矿安监局提前对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开展分析研判,提高专项监察的精准性。山东、江苏等省局组织开展预防性技术监察,为专项监察奠定基础。三是开展远程监察。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监察。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局出台办法,将远程监察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四是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兵团等省局聘请专家参与专项监察。五是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服务指导。宁夏煤矿安监局坚持每次监察执法都让煤矿企业做到“三个明白”,即明白是什么(问题描述)、为什么(法律法规)、怎么改(处理决定)。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等11个编制指南。六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南、重庆、四川、贵州等省局与监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七是统筹推进。山西、辽宁、江西、山东、湖南、贵州、新疆等省局利用专项监察推进煤矿“三大系统”联网升级改造。
(三)坚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监察开展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非法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专项监察行政处罚额均超过1000万元,其中山西省行政处罚达1.3亿元。云南煤矿安监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2处煤矿进行公开裁定,以案说法、以会代训。贵州煤矿安监局针对设计单位审核把关不严、防突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约谈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河北煤矿安监局对邢台煤矿擅自甩掉闭锁保护冒险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款处215万元。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对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的青春塔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327万元,并进行了通报曝光。陕西、湖南、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云南等省局共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900人次。辽宁煤矿安监局向企业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办通知书》19份,督促企业实施追责301人次。
(四)推动煤矿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治理灾害。河北煤矿安监局积极推广保护层沿空留巷、Y型通风、抽采卸压瓦斯等先进技术。黑龙江煤矿安监局推动龙煤集团升级改造抽采系统10处,补充火情监控系统47套、束管监测系统55套。安徽煤矿安监局推动辖区四大煤业集团积极使用地面井+井下定向长钻孔抽采、大流量注氮机、实时在线防火监测系统及采空区低温冷氮等新技术。山东煤矿安监局指导煤矿研发应用“一键反风”系统、无线传输风水联动超细雾幕装置、脉动定向注水煤体增渗润湿技术等,实现了仪器管理、通风管理、防尘管理智能化,提高了煤矿“一通三防”装备和管理水平。
(五)制定完善一批制度措施,巩固专项监察成效。黑龙江煤矿安监局、黑龙江省煤管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井巷揭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方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办法》等制度,强化井巷揭煤安全风险管控和井下密闭管理。江苏煤矿安监局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煤矿安监局联合省能源局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评估暂行标准》,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煤矿建设。湖南煤矿安监局联合省应急厅印发“瓦斯水害防治60条”,强化瓦斯和水害防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依法依规办矿意识不强。一些煤矿企业“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牢固,重生产、轻安全。个别煤矿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甚至造假隐瞒井下采掘实际情况,超能力生产、违规将采掘工程外包。内蒙古、河南、陕西、贵州、宁夏等地查处了多起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流于形式。一些煤矿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没有对标对表,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了大量问题和隐患。同时,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煤矿企业更多停留在对隐患本身整改的层面上,缺少从管理、技术等方面对产生隐患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彻底整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主动性仍然不强。
(三)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基础不牢。一些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不健全,通防专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足,通风、瓦斯和安全监控等管理制度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缺乏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且执行不到位。图纸绘制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等问题较普遍。如黑龙江集贤煤矿未建立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制度。陕西韩城矿业公司多个矿井防突工、瓦检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陕西子洲县永兴煤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采煤、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一些煤矿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发生事故时极易造成灾害扩大。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地查处了多起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的管理和设置,普遍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现象。
(五)瓦斯、煤尘、火灾等灾害治理技术措施不落实。一些低瓦斯矿井对“一通三防”管理重视程度不够、风险意识不强。一些煤矿未严格落实瓦斯检查责任制,瓦斯检查次数、地点不符合要求,甚至存在瓦斯假检行为。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南、广西、陕西、兵团等地查处了多起瓦斯假检、漏检等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煤矿不按规定制定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一些煤矿未按防灭火专项设计设置注浆系统。一些煤矿防尘措施落实不严,未按规定开展测尘。
(六)安全监控系统问题较多。个别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进展慢,青海省只有1处煤矿完成了升级改造。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调校、功能不完善等方面问题仍然突出。个别煤矿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不严格,甚至存在造假行为。安全监控系统升级后功能增加,对使用维护提出了新要求,一些煤矿因维护人员数量不多、运行管理水平不高等,导致系统故障多发。
(七)监察监管执法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对风险隐患分析研判不够,执法精准性不高。二是处罚不平衡,一些地方处罚力度偏轻,少数省级部门没有行政罚款。运用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方式较少,震慑作用发挥不明显。部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存在执法“宽松软”问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下达的处理决定多,处罚少,督办整改不到位。三是一些煤矿专项监察质量不高。从抽查的文书上看,一些煤矿存在检查的内容偏少、项目不全等问题。四是责任倒查有差距。通过责任倒查推动企业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力度不够,造成同类型事故隐患反复出现。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树牢“红线”意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把坚守安全红线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各方面,做到不安全不审批、不安全不许可、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发展规模、速度、质量、结构、效益、安全相统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灾害治理机构、队伍,配齐装备和人员,严格落实灾害治理措施。
(二)持续强化瓦斯治理。瓦斯仍是煤矿安全的“ 杀手”,瓦斯防治仍是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持续推动煤矿企业强化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合理安排开拓部署和生产接续,强化区域治理。灾害治理投入要保障、工程要到位,区域治理措施不到位采掘工作面不能进行采掘活动。严格落实瓦斯检查等现场管理制度,严查空班漏检、蓄意造假行为。
(三)加强“一通三防”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持续将“一通三防”作为检查重点不放松,对高瓦斯、突出矿井,到矿检查时必查“一通三防”。要督促企业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对通风线路较长、系统复杂、能力不足的矿井要督促企业进一步优化系统。对低瓦斯矿井要督促强化瓦斯防治意识,严防煤矿企业放松管理、违规作业。要督促企业加强采空区瓦斯和防火管理,采取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要督促落实综合防尘措施,防止粉尘超标。
(四)用好安全监控系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要求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加强监控系统管理和运维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实操水平,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健全、运行正常。要严厉打击监控系统故意造假、逃避监管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进一步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和质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和《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20〕29号)要求,认真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找准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规范精准执法。要用好远程监察手段,分析研判重大风险,开展现场精准检查,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要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同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六)抓好隐患问题的督促整改。对专项监察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建立整改清单,抓好整改工作,逐一对账销号。对重大隐患,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各驻地监察分局要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同时,要深入分析重复产生同类型隐患问题的深层原因,研究治本之策,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煤矿安监局近期将开展明查暗访、综合督查,重点检查“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安监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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